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9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梦馨床上用品加工厂(个体户经营者:王俊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村古塘经济社办公室左边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CYB70N。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梦馨床上用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