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5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唐奉鑫隆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唐奉村营场所:深州市唐奉镇政府驻地。
注册号:131182600206675。
经营者:孙良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唐奉鑫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