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402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东坡肉包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刘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销售主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东坡肉包店、被告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