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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任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80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任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0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美,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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