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新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高综合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上诉人德州新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5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州新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为侵害商标权法律关系,不是信息网络侵权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