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诶带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文萃江**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008B1P。
经营者:龚赛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诶带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