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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3063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06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A6GT5X。

经营者:许淑娴,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76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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