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保25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永州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与被申请人祁阳八宝镇加油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湘11民初72号之一民事裁定;
一、冻结祁阳八宝镇加油站在银行存款90万元(开户行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宝支行,账户91XXX12);
二、冻结李诗音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
现本院已对被申请人祁阳八宝镇加油站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宝支行,账户91XXX12、冻结金额0元)予以冻结;
对被申请人李诗音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账户62XXX70、冻结金额336384.20元;
中国银行长沙市梅溪湖支行,账户604XXXY0、冻结金额34.40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大支行,账户62XXX39、冻结金额7906.77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大支行,账户62XXX15、冻结金额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李诗音的银行存款344,325.37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现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