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住邦商都B2F-82号商铺。
经营者:司学亮。
被告:吉林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邦休闲购物商都,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德惠路888号。
负责人:张鑫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爱络晓百货商店、吉林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邦休闲购物商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