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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6967号
案件名称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6967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郭冠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51号701-1。

法定代表人:叶光友,总经理。

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软智谷公司)与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创野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细软智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被告义乌创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光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234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3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付清之日止);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商标号为“17221971”的“HG”商标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向被告购买上述标的商标,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商标转让款23400元。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商标被撤销,根据《商标转让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如协议所述商标转让完成前发生争议(如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申请、无效宣告等)的,自协议所述商标被撤销或无效之日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2020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标的商标撤销公告,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拒绝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商标转让费23400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义乌创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涉案商标被撤销,商标局邮寄的撤销相关材料只有商标持有人和原告能收到,我方只是中间人,收不到撤销材料以及通知,我方向原告要商标撤销材料,原告也没有寄给我方,即使进行商标撤销的答辩,也不应当是由我方进行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义乌创野公司(甲方)与细软智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商标名称:HG,转让商标注册号:17221971,服务费为23400元。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7020元,并应于收到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16380元。

如协议所述商标转让完成前发生争议(如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的,且因前述争议导致商标或其任意小项被相关国家机关撤销或无效的,自协议所述商标被撤销或无效之日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

如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批准的,甲方应自收到不予核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商标转让费用。

合同签订后,细软智谷公司向义乌创野公司共支付23400元。

2020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下列注册商标依法撤销,予以公告。

商标:HG,注册号:17221971,撤销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义乌创野公司出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欲证明义乌创野公司向细软智谷公司提供了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是细软智谷公司没有进行答辩,且没有将商标撤销相关材料寄给义乌创野公司。

聊天记录显示有:“我们公司产品线说的是商标还未转让成功,需要您那安排做答辩”“第一次你们有收到通知,要做答辩,这个你们没有做”等内容。

2020年12月24日,义乌创野公司收到本案起诉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细软智谷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HG”商标撤销公告,被告义乌创野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细软智谷公司与义乌创野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如协议所述商标转让完成前发生争议(如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的,且因前述争议导致商标或其任意小项被相关国家机关撤销或无效的,自协议所述商标被撤销或无效之日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义乌创野公司并未在《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涉案商标如被提起撤销,由细软智谷公司负责答辩,且在义乌创野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亦没有细软智谷公司明确表示由其负责涉案商标相关答辩事宜的意思表示。

现涉案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义乌创野公司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细软智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义乌创野公司应依约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细软智谷公司有关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34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以23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义乌创野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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