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51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天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乐园东小区**楼**底商/div>法定代表人:赵伟青,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鑫发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