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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8682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斐常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682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广州斐常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公路段2号之二201。

法定代表人:刘春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斐常画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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