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袁小琼、袁湘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9598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袁小琼、袁湘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袁小琼;袁湘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959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小琼,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袁湘琼,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袁小琼、袁湘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尹琪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袁小琼、袁湘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1.第3216114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注册有效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部分零售门店外观展示情况、微博及杂志广告宣传、在中国地区的188家零售门店列表;

2019年11月12日,“天猫发言人”在微博发布“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CHARLES&KEITH”品牌排第二。

二、袁小琼、袁湘琼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19年11月7日,袁小琼在淘宝网开设的“星期八正品新加坡代”店铺销售了三款手提包:第一款为“CHARLEE&KLT宽肩带单肩女包小ck公文包通勤风梯形包手提大包女”,单价为145元,累计评价2条,交易成功数为4,库存2613件;

第二款为“CHARLEE&KLTH手提金属提把钱包小ck10840136-单肩斜挎包女包小方包”,单价为139元,累计评价为0条,交易成功数为0,库存1115件;

第三款为“新加坡单肩女包2018新款小CK2-0735金属扣翻盖斜挎包梯形包包”,单价为168元,累计评价为0条,交易成功数为1,库存273件。

上述店铺还有五款手提包的商品详情栏或展示的手提包使用了“CHARLES&KEITH”字样,店铺其他位置亦有使用“CHARLES&KEITH”字样。

2020年1月6日,上述店铺销售了另外两款手提包:第一款为“新加坡代购女包ck6-0184复古褶皱腰包牛皮纸袋包单肩斜挎小包”,单价为108元,累计评价37条,交易成功数为26,库存44件;

第二款为“新加坡2018新款女包小猪包小ck2-80670831翻盖小方包单肩斜挎包”,单价为149元,累计评价为3条,交易成功数为7,库存71件。

华杰公司代理人添加上述店铺客服提供的微信号,该微信号的名称为“小ck工厂直销”,朋友圈发送多张使用“CHARLES&KEITH”字样的手提包图片。

华杰公司代理人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两款手提包,并向其指定的袁湘琼支付宝账户支付230元。

华杰公司提供了第二次在上述店铺及通过微信购买的共四款手提包,该四款被诉商品在手提包上、拉链头、吊牌、吊粒等处均使用了“CHARLES&KEITH”字样,包装商品的手提袋、透明包装袋均印有“CHARLES&KEITH”字样。

袁小琼、袁湘琼确认上述店铺系两人共同经营,该四款商品系其销售。

华杰公司主张被诉商品上使用的字样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袁小琼、袁湘琼确认相同。

华杰公司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显示,1.涉案网店销售华杰公司第一次购买的三款被诉侵权商品数量合计107个,订单金额共14367.56元;

2.销售第二次购买的两款被诉侵权商品数量合计216个,订单金额共24787.54元;

3.另销售标有小ck字样的手提包5款,销售的数量合计1050个,订单金额合计151710.16元。

袁小琼、袁湘琼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大部分的销售数据是刷单产生。

袁小琼、袁湘琼未提供证据证明网店的刷单情况。

袁小琼、袁湘琼陈述涉案网店设立于2018年,2019年7月开始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现已关闭。

华杰公司确认涉案网店已经关闭。

三、有关赔偿的事实1.华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袁小琼、袁湘琼的侵权情节、维权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000元。

四、其他情况诉讼中,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五、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袁小琼、袁湘琼共同辩称:确认袁小琼、袁湘琼有侵害商标的行为,但大部分销售数据是刷单产生,并非实际的销售额,华杰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袁小琼、袁湘琼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有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商品在金属扣、吊牌、吊粒、内侧洗水标等位置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CHARLES&KEITH”与第3216114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

袁小琼、袁湘琼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袁小琼、袁湘琼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袁小琼、袁湘琼虽抗辩涉案店铺大部分的数据系刷单产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考虑,考虑到涉案网店销售已提供实物的两款被诉侵权商品数量合计216个,订单金额共24787.54元,而且“小ck”是华杰公司涉案商标的简称,涉案网店除销售上述两款被诉侵权商品外,还销售多款使用“小ck”命名的商品,同时还通过微信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袁小琼、袁湘琼的侵权恶意明显,再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袁小琼、袁湘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华杰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

华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小琼、袁湘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袁小琼、袁湘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10874.4元,被告袁小琼、袁湘琼负担9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袁小琼、袁湘琼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