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6号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男,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被告:浙江绿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乔莫南路1号。
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浙江绿办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浙江绿办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科尔卡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