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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雄榜与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650号
案件名称蔡雄榜与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雄榜;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50号原告:蔡雄榜,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鹏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蔡雄榜与被告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蔡雄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指定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原告蔡雄榜表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希望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蔡雄榜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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