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50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彦辉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花园牡丹苑**楼****/div>法定代表人:姜钦华。
被告:刘婷,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彦辉商贸有限公司、刘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