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4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优科达通讯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黄垱尾**。
经营者:徐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优科达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周黎敏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