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07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850071G。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附**信用代码92500233MA5YKABW5U。
经营者:刘丹。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喜洋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