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2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生,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