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1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赤水镇裕昌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E0M。
经营者:梁卫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赤水镇裕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已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