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123号上诉人:恩欧凯(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袁梁恩。
被上诉人:NOK株式会社(エヌオーケー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大门一丁目12番**。
代表人:土居清志(KiyoshiDoi),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火炬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任永忠。
上诉人恩欧凯(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欧凯天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NOK株式会社、原审被告上海火炬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5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恩欧凯天津公司上诉称:NOK株式会社起诉火炬公司的目的即在于人为增加管辖连接点,给上诉人应诉增加难度。
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上诉人恩欧凯天津公司注册地址在天津市辖区内,目前天津市已经专门成立了“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此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疫情尚未平息,为了便于上诉人应诉,本案由“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更为合理。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被上诉人NOK株式会社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火炬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NOK株式会社在主张恩欧凯天津公司和火炬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还请求认定涉案第XXXXXXX号“NOK”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火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