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57号原告: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北贤巷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3386479367。
法定代表人:闫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辛婉杂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阳光福苑售楼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6NB4Y9L。
经营者:辛婉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辛婉杂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19日,原告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陕西造梦网络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