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207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宏达日杂批零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
经营者:赵小荣。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宏达日杂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宏达日杂批零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宏达日杂批零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