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41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建英,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建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