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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建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41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建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陆建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41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建英,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建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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