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3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学正,男,汉族,1983年0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学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