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80号原告:郑州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女,1987年12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哈尔滨市xxx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者:黄xx。
原告郑州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郑州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