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00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金波,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陂下组,公民身份号码为362************73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