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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宁国市百分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宁国市百分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宁国市百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厚超,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百分女人日化店,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东路锦绣苑**101.**。

经营者:何仁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宁国市百分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审判员 马 烈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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