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43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燕娜,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燕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