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60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div> 法定代表人:雷励。
被告: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亿萃城**b1001/div> 负责人:吴国伟。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