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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960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60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div> 法定代表人:雷励。

被告: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亿萃城**b1001/div> 负责人:吴国伟。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黑龙江省雨田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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