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78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梅,女,1981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