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52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方可也可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TD7FK47,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路**/div>法定代表人:刘孝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方可也可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