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72号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80米大道**iv> 经营者:黄菲菲。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