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3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立佳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中南莲东花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02600354241。
经营者:康桂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罗区立佳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