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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022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彭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22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国储电脑城****/div>经营者:任凭。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电讯市场****D柜v>经营者:张超。

被告:彭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长沙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彭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彭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保利数码产品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湘卓数码通讯器材商行、彭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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