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12民初1479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60200754235092H)。
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宁东淳禾茶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EFHER1N)。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石桥综合市场1-2-2A001。
经营者:何平,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宁波鄞州宁东淳禾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