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15号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N88。
法定代表人: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纤曹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0R。
经营者:黄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纤曹灯饰门市部侵害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品固五金灯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