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1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经营场所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园**延安路南段****。
经营者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庄河市恩熙日用品超市水仙公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