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64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鲁王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王鲁镇卫生院附近为“美联石化”)。
经营者:王永建。
被告:曲阜市美之联百货超市,住所,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石门山镇韦家楼村104国道路西div> 主要负责人:刘玉香。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鲁王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曲阜市美之联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