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41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万紫千红音乐会所,住所,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原罗岗小学北15米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3TUMG83。
经营者:董万红。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万紫千红音乐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