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91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天台云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市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磊。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云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