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萍,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