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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5482号
案件名称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482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李疆,均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南三巷**一社会信用代码×××00A。

法定代表人:陈兰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翊中、许素军,均为广东誉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璟毅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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