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240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大同区太二老北京火锅店,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春街**v>经营者:陈茹。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庆市大同区太二老北京火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