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17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宁,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5000元。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