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84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BB7X4U。
负责人:李杰。
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A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EY98J。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河南迷莱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置地天中第一大街****1140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BCCBX6。
法定代表人:王朋。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广州去渍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迷莱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