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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336号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留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孙鳌路****。

法定代表人:洪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div>法定代表人:张存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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