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49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慧,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恒颖电器商店。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注册号:440********0044。
经营者:谢小红。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恒颖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75元(已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