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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40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龙滨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义,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龙滨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习酒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4250号(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龙滨公司上诉称: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

2.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

上诉人认为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不利于案件审理,于是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0年9月2日,一审法院就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对此上诉人认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该案不应由一审法院审理,而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上诉人于2009年4月21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龙滨路3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此由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且京东公司为电商平台,其注册地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侵权事实关联性较小,由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均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因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贵州习酒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京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贵州习酒公司可以选择在哈尔滨龙滨公司住所地或京东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

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紫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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