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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710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10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会信用代码:×××79T。

法定代表人:朱云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琳,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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