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10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会信用代码:×××79T。
法定代表人:朱云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琳,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澎,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